孤儿申报办理条件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亡、或者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一、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2、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由民政局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民政部逐级审核审批。
二、坚持动态管理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新增孤儿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年满18 周岁或被收养,乡镇、街道办要及时上报核减,并从其18 周岁生日或被收养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基本生活费标准:散居孤儿为12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1600为元/月。
三、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办发〔2011〕30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川民发〔2011〕42号)以及《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42号)文件。
监督举报电话:南部县纪委监委驻县民政局纪检组568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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