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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部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2 | 来源: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切实解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与致害的矛盾,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实现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的目标,结合南部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通过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全县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县域内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数量得以恢复,并呈快速增长趋势。与此同时,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现象频频发生,如游隼攻击人类,猪獾、狗獾等野生动物破坏庄稼,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由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等救济机制缺位,受害群众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现制定该细则 ,给受害群众合理经济补偿,有效缓解人兽冲突,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2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定了可以获得政府补偿的致害动物范围。《细则》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第二条具体明确“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二)明确了补偿主体。《细则》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明确了补偿范围。《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可以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第八条又规定了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在非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或养殖的家禽动物的等6种政府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明确了补偿标准。《细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造成一般性财产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偿。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

(五)明确了补偿流程。《细则》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组织公示—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确定损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建议—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相关部门按政府决定落实补偿资金并发放给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六)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可采取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在此情况下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明确了预防措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主动预防野生动物致害的措施和种群调控。

(八)明确了先行治疗和救助。《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协调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四、关于《细则》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细则》自20241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解读单位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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