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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0087661747/2020-0117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0-15

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10-15 | 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函〔2020〕89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南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批准的《南充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我县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0% :60%。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区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县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报批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由县财政局按规定预存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协调与处理机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2020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文,且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尚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本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依法获得批文的征收项目,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严禁擅自改变标准或增加补偿内容。
     五、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广大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调查确认、听证、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征地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力度;县财政局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坚决杜绝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南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南部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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