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部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 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着力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结合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决定对部分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南部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已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cnanbu.gov.cn)予以公开,请遵照执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系和业务指导,确保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落地落实。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
南部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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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主要设立依据 |
备 注 |
承接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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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乡镇 |
一般 |
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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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12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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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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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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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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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处罚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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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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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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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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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含“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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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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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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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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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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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征收(1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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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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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检查(4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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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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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 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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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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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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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行政权力(3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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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 权力 |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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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 权力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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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 行政 权力 |
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与取消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发现已经施划的临时泊位停车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时,应当及时将其取消。 |
仅适用于集中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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