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部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部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部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225次会议和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6日
南部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南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财政部门承担预算管理具体职责,相关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适当进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等,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以下统称审批部门)。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三个一律不上”刚性要求,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上,非必须和群众急需的一律不上,未经过充分论证、前期规划设计不扎实的一律不上。确需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须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关键内容,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条 项目单位须重视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和成熟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聚焦项目概述、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需求分析和产出方案、选址与要素保障、建设方案、运营方案、投资估算、投融资与财务方案、影响效果分析、风险管控方案、研究结论及建议等,多角度、全方位开展系统分析论证。除特殊情况外,用地规划及选址须报行业部门分管县领导同意后,送县长审定。同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三)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制定含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要素的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在在线平台上及时完整归集审批信息。项目代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合法身份标识。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明确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坚持政府投资项目“先评估、后决策”原则,除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等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应资信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评议等进行咨询评估,重点评估论证以下内容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建设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需求分析和产出方案、选址与要素保障、投资估算、投融资与财务方案等;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影响大、技术方案复杂或分歧意见较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科学审慎的集体决策程序。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其他领域项目,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财评审核,严格项目概算约束,经财评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总投资50-100万元(含)的,可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附投资概算);总投资100-1000万元(含)的,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三)国家、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南部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南委办发〔2025〕11号)和《南部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南府发〔2025〕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和资金投向、各类规划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等,开展项目谋划储备,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县本级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未入库和未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门(单位)每年9月上旬,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清单,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续建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额、年度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新开工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规模及内容、年度建设任务、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期、资金需求及资金来源等;
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清单须报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新开工项目一并报送项目单行材料(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方式、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资金需求及来源等)、立项批复、环评批复、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等相关前期审批要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应当优先保障续建项目、社会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应当重点支持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部门(单位)报送的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清单,牵头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要素保障部门,结合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政策符合性、战略契合度、效益可持续性及实施优先级等情况,对清单内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分管项目投资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印发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再新增项目。如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需新增项目并动态纳入年度计划的,应当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下的,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50-500万元(含)的,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500-1000万元(含)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项目单位提出财政评审申请,相关申请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负责内审,村级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50-500万元(含)的,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评审结果安排预算资金并监督执行,项目单位不得突破预算。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信息和科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原则上由该项目主体部分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牵头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三十条 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从县级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县级储备库中无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从省、市储备库中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级储备库,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和维护。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限制,每种类型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入库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机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统一使用各行业评定分离电子招标标准文本。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依法自主编制定标方案,相关内容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开,并在后续定标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临时变更。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运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
第三十五条 经核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于招标活动开始前30日,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招标计划。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及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项目单位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原则上遵循“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原则,各监督部门联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现场当值人员,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为行政监督部门及其直接下属单位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项目单位上级部门实施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方面的投诉,并牵头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对重大投诉事项进行会商。
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项目行业属性,受理本行业、本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为投诉处理主责部门。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形式。
建设内容明确、功能需求稳定、技术方案成熟、投资规模适中等的政府投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要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拟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概算批复、财政评审文件和招标需求等,报送相应行业监管部门进行适用性审查,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投资概算。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调整概算、提高功能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若因不可抗力、功能需求调整或相关政策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先审批后实施。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划分原则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未达到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政策性资金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证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四十五条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遵循“先批后变”原则,严禁未批先变、边批边变。单项工程变更,指单次独立的变更事项;累计工程变更,指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单项变更的合计。
工程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在合同金额内(含预备费或暂列金)的,在确保项目建设规模不缩减、工程质量安全达标、满足项目功能定位要求的基础上,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超过合同金额(含预备费或暂列金),但未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的审批程序:变更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分管投资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实施;50-500万元(含)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500万元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因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引发设计变更、造成投资概算增加的审批程序:变更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分管投资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实施;50-500万元(含)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500万元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调增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的10%,或增加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若超出上述任一控制标准,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报批;
(四)对具备独立设计、独立施工条件、能够独立发挥使用功能且不依附原合同主体的新增工程,凡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发包并确定施工单位;
(五)新增变更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上的,应当送财政评审后再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变更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程变更按“影响结构类”和“其他类”分类。涉及工程结构的,应当由设计、监理等专业单位提出变更;不影响结构的,可以由其他相关单位提出变更。工程变更应当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明确变更原因、增减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减工程造价等情况。
(二)非工程质量类型的工程变更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原因,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集体研究。变更按程序审定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作为变更依据,不得以“经济技术核定单”代替设计变更。凡以“经济技术核定单”代替设计变更的,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三)涉及工程质量类型的工程变更包括地基基础、重大结构、质量安全等,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聘请3-5名专家(含工程类、工程造价类等)对其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进行论证后才能变更。未经过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不通过的,严禁变更。
第四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分行业组建专家库。专家库人员须是本行业工程类、工程经济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论证实行有偿服务,费用参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经审批后的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须附加盖设计单位印章的设计变更文件)前,应当经项目单位审查同意。涉及地基基础、重大结构变更的,应当将设计变更通知书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存;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同步抄送审计部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设计变更图纸组织施工。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重点审查项目审批执行、投资概算控制、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落实、工程质量、建设目标完成等情况,以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事项。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中4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工程、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赋码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南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网监”平台,并动态更新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一网监”监管平台进行全程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竣工等信息,作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项目监管、投资调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及时如实报送项目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依法公开。
第五十四条 聚焦效益和作用发挥,细化制定项目后评估实施办法,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作较大变更;
(四)工程变更未严格履行“先批后变”程序;
(五)违规增加投资概算;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八条 对不符合决策程序、权限或违反国家政策要求等,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8月10日印发的《南部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南政规〔2023〕1号)同时废止。县本级现有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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