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南部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指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小区建设。
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节水型企业建设。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现代节水农业。
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学校建设。
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
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市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条 用水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建立用水记录台账,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的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同时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和作物种植结构,加强农业灌溉管理,积极推行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等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方式和农耕农艺节水技术,提高输配水效率和调度水平,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毛渠等农业灌溉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输配水损失,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
第十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效率管理,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其当年用水计划指标: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县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在保障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九条 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加征水资源税。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逐步淘汰落后、低效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创建节水型企业。
第二十一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推行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发现漏损及时维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推行一户一表,鼓励使用节水型器具。
公共建筑推行使用节水型器具,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五条 洗浴、洗车、游泳馆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鼓励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型企业鼓励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有条件的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用水户,是指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包括自备水源取水户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户。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使用的水。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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