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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行政审批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南部县行政审批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1.城市道路占用费:①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成都市城区基准标准由成都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在0.50-1.50元/平方米·日的范围内确定,其他设区城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3元/平方米·日,县级市城区和县城的基准标准为0.20元/平方米·日。②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为1.3倍,第4月为1.4倍,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③以下情形收费标准为0: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①收费总额-收费标准*修复数量,收费标准-重置成本标准*使用年限系数。②重置成本标准由县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按规定公布、动态更新。③使用年限系数: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内(含两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5;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2;其他年度挖掘的,或者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挖掘的,系数为1。④经挖掘的城市道路,原则上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要求自行修复,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收费标准为0。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建行规〔2024〕3号,川建行规〔2024〕4号 | |
| 2 | 南部县行政审批局 | 水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立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立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川财税〔2023〕5号 | |
| 3 | 南部县行政审批局 | 人防办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 1.其他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2.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室易地建设标准为零: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防办、税务局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川财综〔2012〕28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川财规〔2019〕13号 | |
| 4 | 南部县行政审批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中等城市30—45元,小城市12—35元。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价费〔2001〕157号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川财规〔201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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