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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210087663429/2025-00005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南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12-29
发布日期
2025-12-30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时间:2025-12-30 | 来源: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部门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占用土地前,缴纳复垦保证金,确保被占用土地能够及时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政府制定。根据土地复垦方案中土地复垦工程量的大小所编制的复垦资金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2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政府制定。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川税发〔2021〕28号
3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益1类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动产登记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4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部门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委托省自然资源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1万元,其余地方项目按照耕地每亩3万元。 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的,除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1万元计算外,其余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3万元计算。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按照占用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政府制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川办规〔2022〕7号,川办发〔2024〕18号
5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部门 森林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对因勘查、开采矿藏或修建道路、水利等工程占用林地单位征收,专项用于异地恢复森林植被。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政府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制定总体指导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费用通常基于被占用林地的类型、面积和用途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川财综〔2003〕26号,川财综〔2016〕3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川财税〔2023〕5号,川财税〔2023〕20号 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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