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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府复〔2022〕1号
时间: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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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碑院镇鱼池村1组47号,身份证号码:512***********2215

被申请人: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职 务:局 长

住所南部县桂冠路4号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不服,以邮件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责令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南部县碑院镇鱼池村1组47号拥有合法房屋。因修建国道245线引起滑坡,使原本坚固的房屋变成危房。为了阻止山体继续滑坡,被申请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打桩加固山体工程,但施工后仍然未阻止山体滑坡。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修建国道245线滑坡加固”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实际造价、地下桩的深度和桩体横截面积、设计单位以及设计方案、方案是否经过公开论证以及听取各界意见或建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及招标程序、施工何时完工、是否经过验收、验收单位和验收结果、工程款决算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书,但一直未予答复,其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责令限期作出答复,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以EMS快递邮件(单号为1167*******29)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忙于完成省厅要求于2021年12月31日前汛后隐患大排查故未及时回复。我局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微信和快递转寄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其不同意撤诉。故我局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答复,但赔偿事项不属于我局负责范畴,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南部县碑院镇鱼池村1组47号拥有房屋。为了顺利实施“南部县碑院镇鹰嘴岩滑坡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被申请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打桩加固山体工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的“南部县碑院镇鹰嘴岩滑坡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致其房屋变成危房。2021年11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南部县碑院镇鹰嘴岩滑坡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实际造价、地下桩的深度和桩体横截面积、设计单位以及设计方案、方案是否经过公开论证以及听取各界意见或建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及招标程序、施工何时完工、是否经过验收、验收单位和验收结果、工程款决算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其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邮政快递单及邮寄官网签收记录;4、南部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表;5、南部县碑院镇鹰嘴岩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比选公告;6、南充市南部县碑院镇鹰嘴岩滑坡勘查设计评审委员会;7、碑院镇鹰嘴岩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随机选择的比选申请人报告;8、中选通知书;9、南充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备选库公告;10、关于公开抽取南部县碑院镇鹰嘴岩滑坡治理工程监理承担单位公告;11、H1、H2滑坡治理工程平面布置图;12、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是该政府信息申请事项的公开主体。其次,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但其一直未予答复。

综上,申请人王某某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被申请人应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应予纠正。本案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自行将该政府信息通过微信和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但申请人仍坚持行政复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2021年12月12日前向申请人王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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