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司法审字〔2022〕103号
南部县司法局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县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收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县住建局《关于报请审定〈南部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送审稿)〉的请示》(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后,会同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团依法依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四)四川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
(五)四川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9〕19号)
(六)南充市住建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建发〔2022〕1号)
(七)南充市住建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三年计划(2019-2021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及权限
根据四川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三、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等相关规定,县住建局起草了《实施办法》,制定主体适格,属县人民政府决策范围。
(二)决策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实施办法》,已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已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并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专题会议组织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研究讨论,按照反馈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县住建局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合法性论证意见,程序符合规定。
(三)决策内容
《实施办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实施办法》制定主体适格,属于县人民政府决策范围,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
四、后续程序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0份(附电子文本1份)、起草说明、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制定依据等相关材料。
南部县司法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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