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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目前,城市826元/月,农村620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
二、申请方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三、保障标准: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或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发放。
联系方式:南部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0817-5687803
主办单位: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17-5525456 网站标识码:5113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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