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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0087661747/2023-0002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7-31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部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8-01 | 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部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31日                              




南部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


为规范南部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集约化平台”)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的通知》(川府公开办函〔202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机制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228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函〔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集约化平台,是指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设,为全市政府网站(频道)及政务新媒体提供政务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监测管理等支撑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集约化平台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统筹本地区涉及集约化平台相关业务的审核、权限的分配、运行情况的监测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是集约化平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在集约化平台上开展信息发布、互动回复、服务保障等业务工作。

第二章 遵循原则

第四条  集约化平台的信息内容管理遵循“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各使用单位对发布信息的质效、安全负责,按照信息发布“三审”制度,严格把关信息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集约化平台运行环境管理遵循“谁持有、谁负责”原则,集约化平台账号持有者需妥善管理账号,并在安全可控的网络环境下使用。

第六条  集约化平台政务新媒体账号管理遵循“谁认证、谁使用”原则,在开设集约化平台账号时,原则上政务新媒体的认证单位和使用单位应保持一致,对认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一致的,需逐级报备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要按照省、市、县相关工作要求,对网站栏目内容及互动交流等版块进行更新、回复,确保政府网站内容丰富、更新及时。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指定具体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网站内容编辑、信息发布、栏目保障、领导信箱回复、依申请公开件办理等工作,对栏目更新情况、信息质量进行日常巡检,重点检查已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导致人员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政务新媒体管理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设立、下线及变更

(一)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确保实用管用。

(二)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开设有多个账号的,要优化集成到一个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清理,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关停注销。开设的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

(三)二级单位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整合到上级主管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二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开设政务新媒体的,一级单位应加强管理、监督、指导。

(四)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政务新媒体名称应标准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五)全县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部门(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的,应事先征求县政府办公室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应做好相关指导。确需启动相关程序的,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备案表》(见附件),县政府办公室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备。

(六)纳入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的政务新媒体,需要关停注销的,应在第三方平台完成注销且确保无法查询;需要变更的,应在第三方平台完成变更且可查询,同时通过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发布注销、变更公告后,方可提请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完成关停注销、变更等工作。

第十条  全县政务微信、微博原则上应接入集约化平台,纳入统一管理。新开设的政务微信、微博应及时接入集约化平台;已关停注销的政务微信、微博,相关主办单位要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备,避免账号在集约化平台中非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集约化平台上相关政务新媒体账号基本信息的管理,严防数据泄露,确保信息安全、账号安全、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  各政务新媒体通过集约化平台发布、转载信息时,均要注明文章来源,原则上只转载党委、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信息,不得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三条  鼓励信息原创,政务新媒体原创信息每两周不少于1条。

第五章 内容管理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在集约化平台发布信息,要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度,坚持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和共享与其他单位使用;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做好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信息保障工作,应做到动态类栏目一周内有更新,其他类栏目1个月内有更新。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要求,落实信息保密审查流程,对因工作需要公布相关数据的,应采取脱密、脱敏等方式,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落实政策文件的信息公开属性认定,信息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需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通过集约化平台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政策文件时,须同步规范发布相关解读产品。

第十八条  转载各级政府网站、官方权威媒体信息的,要注明转载来源;不得用外链方式引用发布非政府网站、非官方权威媒体的信息。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十九条  依托集约化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全县信息资源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统一入库、统一调度,规范有序共享利用信息资源。

第二十条  集约化平台与政府系统内的业务系统、专项网站等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交换、共享等工作时,由功能需求方申请,多方全力配合开展对接。

第二十一条  开展数据对接、交换、共享等工作,按照《四川省政府网站统一信息资源库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数据接入方负责数据对接接口的开发,并确保数据及接口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跨平台、跨区域与集约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需求单位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接。相关数据应用,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技术与安全测评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基于集约化平台的数据资源,推动政务信息数据资源多渠道延伸,创新网上政务服务模式,通过政务新媒体等提供多渠道、便利化的移动政务服务。支持县融媒体中心参与集约化平台数据融合共享发展。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约化平台安全管理包括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安全、软件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保密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集约化平台账号、采编信息的安全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承办股(室)、账号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集约化平台管理、使用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在编干部。集约化平台上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均须通过集约化平台进行身份认证,不定期更换登录口令、定期检查登录终端的安全情况等,严禁将账号转借他人使用。账号连续3个月未登录使用的,由主管单位禁用或收回账号,使用单位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保障账号活跃度方能重新开设账号。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定期进行使用终端杀毒,不断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出现安全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处理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对需协调联动的,应立即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

第八章 运维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求提出集约化平台功能优化与升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将汇总意见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不断迭代更新集约化平台技术与功能,满足全县共性支撑需求。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按季度组织开展集约化平台使用情况检查,并将结果运用到全县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年度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善、未规范使用集约化平台产生严重问题或被上级单位通报的,将按相关要求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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