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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0087661747/2018-0106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3-28

【规范性文件】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28 | 来源:依法治县

南府发〔2012〕48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南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届8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0日



南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切实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四川省省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残发〔2004〕41号)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省、市驻县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每年必须按规定缴纳残保金。


(一)职工人数相对固定的单位


应缴纳残保金=(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6%-单位上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县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二)职工人数不固定的单位


季节性用工单位(含使用未满一年的临时工或未签订合同的临时工)及其他职工人数难以确定的单位,可累计折合全年用工计算征收金额(征收计算公式同上款所述)。


1. 建筑、生产、加工、餐饮、休闲和娱乐等行业职工总数难以确定的单位以及账务核算不健全、税务部门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含项目部),年产值按照每20万元折合1个用工人数的标准计算残保金征收金额(产值以统计及税务部门所收会计报表为准)。


2. 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项目部),销售收入按照每80万元折合1个用工人数的标准计算残保金征收金额。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年营业额每20万元折合1个用工人数的标准计算残保金征收金额。


(四)运输企业职工人数的确定,客车15座以下(含15座)、货车3吨以下(含3吨)和出租车每辆每年按照1名从业人员计算残保金征收金额;客车15座以上,货车3吨以上和城市公交车每辆每年按照2名从业人员计算残保金征收金额。


第三条  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年度应缴残保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足额代扣。


第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中省市驻县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残保金由县地税机关足额代征。


第五条  残保金由各单位在规定的征收期内自行申报缴纳。非独立核算单位需汇总独立核算单位缴纳残保金的,须由独立核算单位出具汇总缴纳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凡安置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申报交纳残保金时,须同时出具县残联核发的《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的核发程序如下:


(一)各用工单位向县残联领取《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在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残疾职工上年度工资表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县残联审核认定。


(二)用工单位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征收残保金。


(三)用工单位已安置残疾人的认定条件:户籍在本县、达到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的残疾等级、必须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四)县残联对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申报单位出具《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


第七条  县级残保金征收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县财政部门代扣的残保金在每年6月30日前转入社保专户;县地税机关代征的残保金在被征收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随税款一并申报缴纳,由县地税机关缴入财政专户。残保金收入全部用于残疾人事业。


在征收期结束后仍未缴纳的,由县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各单位收缴的明细情况,由县残联负责与县地税机关核对并建立残保金征收管理台账。


第八条  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在部门及单位的综合预算中列支,企业缴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县财政、地税、残联和审计等职能部门有权对各用工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残保金是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或企业严重亏损的,应在征收期前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和县残联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减免。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减免,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由征收机关依法进行追缴;仍不缴纳的,由县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为加强征管,县财政每年按上年实际征收入库残保金的一定比例安排预算,作为县地税机关代征残保金的工作经费,超额完成征收任务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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