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南充市人民政府
首页
新闻动态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南部
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南部县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210087661747/2019-0109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1-06

南部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行)

时间:2019-11-06 | 来源:依法治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各有关各股室、执法大(中)队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办)、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上级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行政相对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


(七)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


(十)实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


(十一)调查取证时;现场勘验时;举行听证会;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时;


(十三)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前款规定的音像记录,应当单独或综合采用录音、录像、拍摄的形式进行记录。


第八条  对下列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一)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者阻碍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或者调查取证;


(二)实施查封、扣押和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等强制措施;


(三)有关人员指认违法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现场;


(四)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五)询问关键当事人或证人;


(六)其他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当综合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自行政执法活动开始时起,至行政执法活动结束时止,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不间断记录,不得选择性记录。必要时,还应采用拍摄形式进行记录。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行政执法案件合议、案件审查意见书等行政执法补充文书规范完善;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清晰,并注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摄录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全过程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的环节,必须出示;


(三)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


(五)开始摄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存储设备,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为各股室、执法大(中)队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储上传至行政执法信息专用储存设备。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信息专用储存设备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卷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量充足,内存充裕。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第二十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同时加强执法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改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