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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1MB0P378775/2022-0000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部县谢河镇
成文日期
2022-03-15

南部县谢河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3-15 | 来源:谢河镇

南部县谢河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车物生物媒介同防的工作思路,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应急指挥机构。我镇成立非洲猪瘟防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罗霄书记和何文静镇长担任,负责我镇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成员为畜牧兽医站、镇属各单位、各行政村负责人。领导小组决策有关重大事项,解决防控经费,制定防控实施方案,健全应急机制,并监督镇畜牧兽医站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职责分工。

1.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我镇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与协调,负责组织人员,物资处置与扑灭疫情。

2、镇畜牧兽医站:

   1负责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疫情普查及监测,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当周边地区出现非洲猪瘟疫情时候,报告领导小组召开疫情预警分析会,分析疫情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疫情发生时,配合县疫控中心或省市疫控中心采样,组织调查疫源,提出疫情处置方案,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及镇人民政府处置动物疫情。

2负责生猪产地检疫、生猪及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协助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违法调运行为进行处罚;协助对疫区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及镇人民政府处置动物疫情。

3)协调辖区村、相关部门,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4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实行包片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辖区内的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配合对辖区内群众的宣传和正面引导工作。

3.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李海清兼任,负责工作人员安排调度,信息资料收集,会议安排布置,软件资料建设,舆论宣传引导,做好群众工作,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4.财政所:

负责财政资金落实,组织资金物资,搞好后勤保障,确保消毒,扑杀补偿,人员工作等经费的到位。

5.应急管理办:

积极协助各村做好疫情扑杀工作,化解群众矛盾,保障疫情各项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6.环卫办:

参与疫情生猪扑杀,做好无害化处置,监督环境消毒,防止环境污染。

7.各村委会:

1)对辖区内发生的疫情处置负主责,积极配合各级部门开展疫情防控与处置。

2)负责本村人员的组织,按要求成立相应组织,做好后勤保障,确保疫情处置的需要。

3)负责本村情况收集,信息资料统计报告。

4)做好对疫点、疫区内生猪的扑杀、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组织做好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场所的彻底消毒灭源。

5)做好舆论宣传引导与群众思想工作,化解群众矛盾。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

根据非洲猪瘟突发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成立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督导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协调组及后勤保障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1.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长:  霄(党委书记)

何文静(镇    长)

副组长:吴洪庆(副 长)

 员:金校茵、谢春林、邓平、刘立富、何文武、文思成、 李海清宋坤如、姚绍猛、朱正勇、向裕喜、驻村干部、各村委会主任。

2.技术督导组

  长:李海清

副组长:宋坤如

 员:姚绍猛朱正勇、向裕喜

 责:负责对全乡的非洲猪瘟防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确保防制工作严格按国家要求的操作规程执行,以及与非洲猪瘟防制工作技术相关的其它事项。

3、应急处置组

 长:何文静 

副组长:吴洪庆

 员:李海清、谢春林、何文武、 及各村委会主任

 责: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以及与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相关的其它事项。

4、 信息协调组

 长:金校茵

副组长:唐椿

 员:相关单位及各村委会主任

 责:负责镇多部门协调并与疫情现场建立通信联系,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防制工作领导小组,汇总相关数据和信息。

5、后勤保障组

长:何文静

副组长:吴洪庆

 员:刘立富及各村委会主任

 责:负责组织联系组织供应疫情处置所需物质、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第八条 应急预备队。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队员由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在防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非洲猪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三章  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九条 监测。建立健全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二级监测体系,畜牧兽医站统筹做好境内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工作。

第十条 预警。镇畜牧兽医站要及时向县疫控中心提供疫情监测信息,县疫控中心按照疫情发生的范围、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作出预警。

第十一条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当立即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或直接向镇政府报告。镇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 2 名以上业务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并向县疫控中心报告,县疫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怀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市疫控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同时报县人民政府。

对各地群众举报和各种渠道反映的疫情信息,镇畜牧兽医站要第一时间进行核查,确保不漏掉任何情况。

第十二条 确认。县疫控中心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并配合市疫控中心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由四川省疫控中心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第四章  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和终止

第十三条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根据《南部县谢河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遵循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镇畜牧兽医站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生猪饲养、经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疑似非洲猪瘟或接到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生猪采取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生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工作的实施。

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后赶赴现场调查的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生猪数量和同群猪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对疫情进行初步诊断、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上报县疫控中心。

县疫控中心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经现场核实和综合分析认为是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市县疫控中心采样送检。经确认为非洲猪瘟疫情的,县农业农村局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县人民政府启动《南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预案启动后,防制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 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限制生猪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必要时,请求县人民政府予以支援。

第十五条 非洲猪瘟疫情响应的终止。非洲猪瘟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计算,15天内无新的病例出现。将疫情控制情况上报省疫控中心进行评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镇畜牧兽医站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配合县疫控中心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送检。

第十七条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一般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具备良好生物安全的场所发生疫情的,可以将该场所划为疫区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的区域。对有野

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50 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 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第十九条 封锁

1、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2、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镇畜牧兽医站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疫情发生时,镇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第二十条 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送检,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 30 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 户进行采样送检,分析疫情来源。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组织保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 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条件保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组织好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扑杀补助资金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

第二十四条 技术保障。镇畜牧兽医站要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加强对辖区内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防控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宣传教育。应加强队伍建设,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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