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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
时间: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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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对应《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事项序号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1158

市县两级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使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行政处罚工作

2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1159

市县两级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使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行政处罚工作

3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1160

市县两级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使部门

4

行政处罚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1161

市县两级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使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行政处罚工作

5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1162

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使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行政处罚工作

6

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1350


7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87


8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1588


9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1589


10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1590


11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1591


12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1592


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1593


14

行政处罚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政处罚

1594


15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1595


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1596


17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1597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1598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1599


20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1600


21

行政处罚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1601


22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1602


23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1603


2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1604


2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1605


26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1606


27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1607


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1608


29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1609


30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1610


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1611


32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1612


33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1613


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1614


3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1615


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1616


3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1617


3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1618


3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行政处罚

1619


40

行政处罚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1620


41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1621


42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1622


43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1623


44

行政处罚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1624


45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1625


46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1658


47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1659


4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1664


4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1679


50

行政处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1695


5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1696


52

行政处罚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1697


5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1698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1706


5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养护管理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5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5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超期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58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59

行政处罚

对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60

行政处罚

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未保持责任内环境卫生整洁、环卫设施完好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61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屠宰畜禽等动物;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62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成内饲养畜禽的、携带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63

行政处罚

对早市、夜市、摊、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64

行政处罚

对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65

行政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活动,导致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66

行政处罚

对室外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垃圾、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6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6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6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生活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70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71

行政处罚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其转运餐厨废弃物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设施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72

行政处罚

对化粪池和储粪池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73

行政处罚

对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74

行政处罚

对占用、损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7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7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77

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域内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法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绿地、共用屋顶等物业共用部位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和房屋外观等;违反垃圾管理规定投放垃圾或者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以及高空抛物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饲养畜禽等动物;擅自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擅自建设、接驳给排水系统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78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的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

79

行政征收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8

1

80

行政征收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9

2

81

行政征收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10

3

82

行政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11

4

83

行政征收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13

5

84

行政强制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40


85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41


86

行政强制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42


87

行政强制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地方立法

88

行政强制

对设置人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代履行


地方立法

89

行政检查

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监督检查


地方立法

90

行政检查

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方立法

91

行政奖励

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40


92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41


93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456

地方立法

94

行政奖励

对在城镇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457

地方立法

95

其他行政权力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126


96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136


97

其他行政权力

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的处理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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